(2015)丛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玉香××××年××月××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