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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玉香××××年××月××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