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刑执减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对贾天宇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2277号罪犯贾天宇,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萨刑初字第4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天宇犯抢劫枪支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3年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9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天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贾天宇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天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石玉芳审判员 关毅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刘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