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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增雨与北京迅驰信诚土石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雨,北京迅驰信诚土石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938号申请执行人王增雨,男,1967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迅驰信诚土石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53555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水库交通驾校南侧。法定代表人彭福来,经理。王增雨与北京迅驰信诚土石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驰信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2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增雨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迅驰信诚公司给付案款120253元。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迅驰信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案款50500元;经查,被执行人迅驰信诚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迅驰信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增雨申请执行的案款120253元,已执行50500元,余款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迅驰信诚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商)初字第2605号民事调解书尚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梦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