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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织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夏宾与张九江、蒋银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宾,张九江,蒋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织保字第36号申请人:夏宾。委托代理人:郑美丽。被申请人:张九江。被申请人:蒋银兰。申请人夏宾与被申请人张九江、蒋银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九江、蒋银兰所有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张九江、蒋银兰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国苓书 记 员  史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