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高常明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常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2003号罪犯高常明,男,1958年8月12日生,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保中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常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13年7月30日、2014年9月30日,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高常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常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常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常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8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施 红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