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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非执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征收李玉兵、李玉顺、刘永房屋的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坪非执审字第51号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体刚,区长。被申请人李玉兵。被申请人李玉顺。被申请人李勇。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兵、李玉顺、刘永房屋征收的决定,要求被申请人搬迁腾房。本院对申请人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为高坪区龙门古镇建设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充市高坪区关于征收龙门古镇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高府发(2011)34号)的规定,对龙门古镇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企业予以征收,并成立了南充市高坪区龙门古镇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从事征收搬迁等相关事宜。2012年5月11日,申请人颁发了《南充市高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2年8月23日申请人向高坪区新民粮库用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发出了征收搬迁公告,该公告载明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因申请人未能与南充市高坪区龙门古镇建设工程指挥部达成拆迁协议,2014年1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均作出了补偿,并告知了交房时间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该决定书于2015年3月18日送达被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交房,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搬迁。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同时,申请人亦告知其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履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李玉兵、李玉顺、李勇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搬迁腾房的决定;二、本裁定的执行由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梁小兵审判员  何晓莉审判员  钟 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青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