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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章生与施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章生,施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857-1号申请执行人章生。被执行人施新华。章生申请执行施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79470元,执行费人民币5592元。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生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施新华配偶吴建梅名下轿车一辆,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首期付款人民币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85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剩余款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杜学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