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伟正与王静、肖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正,王静,肖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95号申请人王伟正。被申请人王静。被申请人肖鹏。申请人王伟正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静、被申请人肖鹏银行帐户内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王静、被申请人肖鹏银行帐户内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王伟正名下的位于××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素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