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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3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邯郸市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3725号原告邯郸市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89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森,任公司经理。被告韩涛,住址邯郸市丛台区华鑫园小区6-5-11。原告邯郸市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