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少民初字第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401号原告李某。被告鲍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