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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少民初字第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401号原告李某。被告鲍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