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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执字第0056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绍斌与从良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字第00569-2-9号李绍斌与从良州、凡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绍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李绍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阳新执字第005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开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柯文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