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明娥与偃师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娥,偃师市社会保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老行初字第51号原告张明娥,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长太,河南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偃师市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民主路80号。法定代表人张青松,该社会保险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景献,该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洪军,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娥诉被告偃师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娥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明娥负担。审判长 郭荣芬审判员 张 琼审判员 樊 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