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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周奕、朱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周奕,朱稚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2242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南路58号。负责人卫国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炜、鲁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奕。被告朱稚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被告周奕、朱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7元,减半收取1274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343元,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理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沈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