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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玉红与龚华、重庆永盛有机肥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红,龚华,重庆永盛有机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474-2号原告郑玉红,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殷国淞,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华,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永盛有机肥料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永盛有机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安坪居委。法定代表人龚华,重庆永盛有机肥料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红与被告龚华、重庆永盛有机肥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红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玉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郑玉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50元予以免交,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玉红负担。审 判 员  刘立新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人民陪审员  王家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