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山东乐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洪军、王金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洪军,王金芳,陆全海,陆长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720号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乐陵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立勇,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该社职工。被告陆洪军,男,成年,汉族。被告王金芳,女,成年,汉族。被告陆全海,男,成年,汉族。被告陆长义,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洪军、王金芳、陆全海及陆长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陆洪军、陆长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陆洪军、陆长义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洪军、陆长义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宋新超人民陪审员 李成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於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