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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连文、左连文、张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于连文,左连文,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被执行人:于连文,男,1956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左连文,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辉,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连文、左连文、张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连文、左连文、张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