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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褚某与吴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3203号申请执行人褚某。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褚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债权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褚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路克福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米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