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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04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艾默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艾默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04584号原告沈阳艾默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9-58号,代码:78873996-9。法定代表人王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壮,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10-5号2-2-2-1,身份证号:150403197909240539。被告赵娜,住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28号1-10-8。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艾默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艾默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 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