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员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员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800号原告员某,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所大荔县西寨乡。被告耿某某,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西寨乡。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员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经慎重考虑,现原告员莹自愿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员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员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