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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员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员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800号原告员某,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所大荔县西寨乡。被告耿某某,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西寨乡。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员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经慎重考虑,现原告员莹自愿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员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员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