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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泗洪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洲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洪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洲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泗洪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天岗湖乡潘岗村。法定代表人夏毅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辉、范云,该公司职员。被告安徽省洲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檀大道与红枫路交口香枫创意园综合科研楼1#1010号。法定代表人许文才,该公司经理。原告泗洪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洲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泗洪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泗洪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洪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89元减半收取23494.5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南淳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