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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凤与被告武汉泰顺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凤,武汉泰顺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366号原告:刘桂凤。被告:武汉泰顺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市场。法定代表人:朱雪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凤与被告武汉泰顺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凤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泰顺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夏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