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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海燕与被告张柒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燕,张柒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4771号原告杨海燕,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被告张柒零,男,1970年4月4日出生。原告杨海燕与被告张柒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受理,同年11月18日向被告张柒零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5年12月18日,由审判员王利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燕、被告张柒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海燕诉称:2014年6月17日,被告张柒零向其借款5万元,给其出具有借条。现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以种种理由推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柒零偿还其借款5万元。被告张柒零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属实,但其现在经济紧张,暂时还不了。原告杨海燕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4年6月17日被告给其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借款事实。被告张柒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证据材料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证据,被告无异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杨海燕伍万元整(¥50000元)张柒零2014、6、17”,该款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庭审中被告认可,且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柒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海燕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柒零负担,暂由原告杨海燕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利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田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