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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道县红太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道县红太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兴华,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道县红太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伟志。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道县红太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何明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