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罪犯邹远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远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650号罪犯邹远成,男,生于1956年9月30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成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3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犯应于2022年2月19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远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64分,月均5.85分。该犯处罚金四万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邹远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远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