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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俊材贸易商行与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俊材贸易商行,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58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俊材贸易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俊材贸易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司银行存款1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