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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奇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奇门实业有限公司,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25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奇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70号19层24号。法定代表人于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丽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大连奇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