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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9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赵红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赵红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31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负责人王幼杰,行长。被告赵红浪,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赵红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于20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48元,公告费350元,共计9798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审 判 长 文 莲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