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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执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欧某、林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欧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2226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被执行人欧某,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执行人林某,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申请执行人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欧某、林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被执行人欧某、林某至今没有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仙计生征决字(2014)第1026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本院(2015)仙执审字第280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70042元,另应负担执行费951元,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欧某、林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9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金东执行员  林少军执行员  陈益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文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