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望执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望执字第0158-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1)望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书,宋某某与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1)望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龙审判员  许建民审判员  陈文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福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