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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杭州永高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永高建材有限公司,张渭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220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永高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渭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009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渭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渭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渭国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渭国的配偶俞爱玉(证件号码:330121197105080824)在省农信社的62×××93的存款人民币147614.1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