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滨民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安英、潘秋雨与李代清、潘洋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秋雨,马安英,李代清,潘洋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保字第00112号申请人潘秋雨,女,200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申请人马安英,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系潘秋雨母亲。被申请人李代清,女,80岁,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铁。被申请人潘洋,男,27岁,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申请人马安英、潘秋雨与李代清、潘洋因共有物分割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双方当事人的共有财产(西安铁路局安康机务段关于职工潘A一次性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补偿费用)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或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铁路局安康机务段关于职工潘A的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波代理审判员 尹 明代理审判员 张亚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