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林全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林全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4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555号。负责人:林小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晓群、罗爱缘,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全书。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被告林全书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林全书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3603.79元、利息(截止2015年5月19日的利息为3388.86元。另以本金33603.7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0日起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手续费937.34元和滞纳金4181.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月,被告林全书向原告申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承诺遵守《建行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约束。双方约定:被告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包括透支的本金、利息、年费、挂失费、手续费、滞纳金等);被告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原告在被告账户内直接记收,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被告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原告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被告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原告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欠��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偿还欠款时的还款顺序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原告经审核给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卡号43×××60),被告在取得信用卡后陆续透支并还款。截止2015年2月19日,被告林全书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33775.74元、手续费937.34元及利息1713.32元。后原告于2015年3月6日扣收本金171.95元。另原告计算四个月滞纳金,之后不再计收滞纳金,故被告林全书尚欠滞纳金为672.08元(33603.79元*10%*5%*4个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一、林全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3603.79元、手续费937.34元、滞纳金672.08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2月19日利息为1713.32元。另以本金33775.74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0日起算至2015年3月5日止;以本金33603.7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担52元,由林全书负担8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5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徐叶明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小云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