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赖萍与被执行人房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萍,房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赖萍,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房国云,云南省西畴县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赖萍与被执行人房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国云与申请执行人赖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房国云自愿从2016年1月起,每个月赔还申请人赖萍1500元,直至赔清为止(本金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90元,两项合计30790元)。2、案件执行费350元由房国云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执字第6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王瑞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