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德印与天津市金泉好易生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印,天津市金泉好易生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印。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泉好易生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47号。法定代表人张宁。申请执行人张德印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泉好易生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