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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闫少卫与程元利、朱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少卫,程元利,朱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闫少卫,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程元利,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朱晔(系被执行人程元利妻子),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闫少卫与被执行人程元利、朱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程元利、朱晔向申请执行人闫少卫偿还借款6668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172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759.38元(从2015年6月23日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承担案件受理费514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237元,以上共计703666.38元。申请执行人闫少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程元利名下房产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被执行人朱晔名下房产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两套房屋,该三套房产均有抵押,且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已于2015年8月12日采取轮候查封措施;被执行人朱晔名下登记一辆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本案已于2015年12月14日冻结该车车户。另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因协商履行义务未成,书面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朱晔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案已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程元利因患心脏病,暂不宜采取拘留措施。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案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查询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9237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双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