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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付秀玲、陶小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林,付秀玲,陶小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王玉林,居民。被告付秀玲,居民。被告陶小明,居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支公司。住所地:春园路15号火炬大厦15层,本院在审理王玉林与付秀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支公司、陶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林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王玉林负担。审判员  余清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