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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18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港区。法定代表人倪向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海融广场4号楼106室。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盐商初字第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0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8月1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初字第02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小  平审判员 刘  旭  晨审判员 孙  寿  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寅华(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