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铁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南宁宁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国森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宁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国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铁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宁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西路30号7号楼。法定代表人宋坚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波,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山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西国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2816室。法定代表人李业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南铁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广西国森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展开了调查,均未能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宁宁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西国森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基于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南宁宁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调查到或申请执行人南宁宁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找到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国森贸易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铁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4)南铁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立新审判员  梁 娟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