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丁爱侠与张用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爱侠,张用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1486号申请执行人丁爱侠,居民。被执行人张用权,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丁爱侠与张用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宿豫民初字第0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用权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但未发现存款、房产、车辆财产信息,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表示可以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45558元和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民初字第0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柏华执行员 张叶凯执行员 卢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宝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