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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鳌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谢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鳌民初字第707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黄玲玲,平阳县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上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