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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广州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小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州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周小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5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欧东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小华,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广州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小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州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申良洪代理审判员  贾 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妙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