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牟宗霞与范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牟某。被执行人范某。申请执行人牟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李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牟某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5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本案案款人民币50000元交至本院,由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被执行案件,故本案案款暂时不予发还,申请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祝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