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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范跃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跃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387号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138号40幢。法定代表人宋志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育涛,该公司员工。被告范跃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跃芬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