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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荣、许守高与赵发亮返还票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荣,许守高,赵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许荣,男,住崇礼县西湾子镇物资局家属楼。申请执行人许守高,男,住崇礼县西湾子镇物资局家属楼。被申请执行人赵发亮,男,住崇礼县西湾子镇伯顿庄园小区。本院在执行崇礼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返还票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赵发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发亮以被执行物丢失为由拒绝履行。依申请执行人许荣请求,对被执行人赵发亮的办公场所(崇礼县西湾子镇伯顿庄园物业管理小区办公室卷柜及办公卓等柜箱)和住宅楼房(张家口市香格里拉小区3号楼1单元1102室)依法进行搜查,经搜查未发现涉案执行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崇礼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宏斌审 判 员 :周树兵代理审判员 :张春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