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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志宇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841号罪犯杨志宇,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中专文化,2007年4月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2008年7月17日再次因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3)元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志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缴纳);二、宝马X53.0越野走私汽车一辆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志宇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赤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杨志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为85分;罪犯杨志宇在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劳动中,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考核期间,获考核分278分,记功4次。该犯系累犯,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杨志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吕 岩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