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于思倩与王凤华、付铃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思倩,王凤华,付铃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思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铃淳。法定代理人张敬伟,天津市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生。上诉人于思倩因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思倩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思倩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思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思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素梅审判员 吴文琦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月速录员 严宝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