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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于思倩与王凤华、付铃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思倩,王凤华,付铃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思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铃淳。法定代理人张敬伟,天津市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生。上诉人于思倩因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思倩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思倩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思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思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素梅审判员  吴文琦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月速录员  严宝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