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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刑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宜胜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宜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刑执字第1097号罪犯李宜胜,男,194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盖州县,文化程度无文化,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6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黑林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宜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七万二千六百八十元。2007年6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黑刑一复字第74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6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9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宜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至2030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月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