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3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蒋从文与重庆华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从文,重庆华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976号原告蒋从文,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肖金民,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旭,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张家湾60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小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从文与被告重庆华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从文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交纳7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从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