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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伍雪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雪琴,冉纭孟,冉隆理,罗兴珍,戚林,陈柏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384号申请人伍雪琴,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冉纭孟,男,200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理人伍雪琴,系冉纭孟母亲。申请人冉隆理,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罗兴珍,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戚林,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陈柏吉,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申请人伍雪琴、冉纭孟、冉隆理、罗兴珍与被申请人戚林、陈柏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了避免财产损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100号28幢3-1-1房地产(房产证号:1XX房地证2XXX字第1XXX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