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富士达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足项目部与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富士达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足项目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富士达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足项目部。法定代表人杨绪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重庆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长良,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富士达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足项目部(以下简称富士达公司大足项目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平顶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平顶物业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顶物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86元,减半收取4293元,由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玲审 判 员 师玉婷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含 来源:百度搜索“”